小編通過多方調查,得知某人1998年在鎮上購得房改房一套,1999年取得房產證,由于工作原因2007年5月貸款在城區購得商品房一套,2007年10月簡單裝修好后搬進去住,2007年12月把原有住......
小編通過多方調查,得知某人1998年在鎮上購得房改房一套,1999年取得房產證,由于工作原因2007年5月貸款在城區購得商品房一套,2007年10月簡單裝修好后搬進去住,2007年12月把原有住房轉讓,請問本人把原有住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能否減免或者有什么優惠?
1、轉讓房子要征的個人所得稅是屬于地稅還是國稅?
2、先不講地區性,請問按國家稅收政策,我的情況是屬于何種情況?是一定要交個稅還是可以減免或優惠個稅?
回復:
1、轉讓房子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屬于當地地方稅務部門的管轄范圍。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五條規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據此,您銷售住房如能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則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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