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風險規避風險需要注意哪些事租賃抵押房產的風險在于抵押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房產將可能被抵押權人拍賣,而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一旦房產被行使抵押權,則公司不能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來對抗新的房產所有人。對此,只能是......
租賃抵押房產的風險在于抵押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房產將可能被抵押權人拍賣,而按照《物權法》的規定“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一旦房產被行使抵押權,則公司不能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來對抗新的房產所有人。對此,只能是由公司與出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盡量明確約定,一旦房產被行使抵押權,出租人應當如何賠償公司的損失等。1、抵押人將已租賃房產抵押給銀行的;依據《擔保法》第4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5條規定,已對外租賃的房產用于抵押,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受讓人繼續有效。這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延伸。因此,如銀行接受已租賃房產作為抵押物,那么在處置該房產時,因其租賃合同繼續對受讓人有效,勢必影響競買人范圍及房產處置價格,也就必然對銀行債權實現產生消極影響。為避免此種情形出現,銀行在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應查明抵押物現狀,對已租賃房產租賃到期日超過貸款到期日的,從嚴控制;對已租賃房產租賃到期日早于貸款到期日的,在確保租賃合同中無自動續租條款,且銀行不提前收回貸款的情況下,可予以辦理。如能取得出租人及承租人書面承諾(銀行若處置抵押房產,租賃合同自動到期)將更能防范租賃房產抵押風險。2、 抵押人將已抵押給銀行的房產對外租賃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6條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此種情形下,銀行在處置抵押房產時,應當注意的是承租人的購買優先權,即: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對租賃的房產具有優先購買權。此外,我行《抵押合同》第五條規定抵押人要出租房產需經我行書面同意,因此,如我行同意抵押人將房產出租,應當明確約定承租人不因該租賃行為對抗房產處置后的買受人,以避免糾紛。3、銀行將已抵債資產對外租賃的;依據《商業銀行法》第42條及財政部《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銀行行使抵押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應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內予以處分。抵債資產收取后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但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這就要求銀行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出租抵債房產時,應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明知承租房產為抵債資產,如出租人在租賃期內處置租賃房產,租賃合同即行終止。
“一物多押”的風險。《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第2款規定:“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借款人將房產抵押給多個銀行后,一旦破產倒閉,抵押房產將很難處置變現。土地使用權的風險。銀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時,如果只是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的房產將無法處置變現。另外,我國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不可以用來抵押。因此,農村的集體土地如果用來辦理抵押貸款,必須轉化為國有土地。登記期限的風險。銀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如果將貸款的期限與抵押物登記的期限設為一致,一旦貸款到期無法收回,抵押登記也將到期,銀行將無法處置抵押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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